编者按:围绕着广告语“怕上火喝加多宝”,广药集团与王老吉公司展开了一场商标纷争。历时4年之余后,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据此终审驳回了王老吉公司的上诉。
随着天气越来越热,凉茶市场的销售旺季随之而来,各大凉茶品牌纷纷打出防暑、去火等“功效牌”。围绕着遍布大街小巷的广告语“怕上火喝加多宝”,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与香港王老吉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公司)展开了一场纷争。
历时4年之余后,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5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王老吉公司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11064135号“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得以维持。
广告语作商标起纷争
记者了解到,诉争商标由王老吉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婴儿奶粉、婴儿食品、矿物质食品补充剂等第5类商品上。2013年9月6日,商标局对诉争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2013年12月5日,广药集团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相关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同时,广药集团认为诉争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相关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
经审理,商标局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异议裁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王老吉公司不服商标局所作裁定,于同年9月16日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据了解,在异议复审阶段,王老吉公司主张“怕上火喝……”系该公司独创并首先使用的广告用语,经王老吉公司长期、持续并有效的使用,相关公众已将其与王老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唯一地联系起来,而且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并未以是否预防上火作为消费者选购的依据,不会误导公众,不存在描述夸大宣传的情形;同时,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本身不具备和不应具备解决上火的相关药效和功能,消费者不会把能否治愈上火作为选购的依据,诉争商标不属于该行业内对商品品质和特点的一般性表述形成词。
2016年10月19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诉争商标中的“怕上火喝”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具有“害怕上火,喝”的含义,从而误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具有一定抑制上火的功能,而王老吉公司明确主张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本身不具备和不应具备解决上火的药效和功能,故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但是,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本身具有一定显著性,并非仅仅表示相关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标志。据此,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王老吉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复审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定带有欺骗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描述具有误导性描述的内容,其申请注册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相关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老吉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老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怕上火喝加多宝”系王老吉公司独创的商标组合,具备商标的显著性,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相关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已经由广告用语演变为品牌标识,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
针对该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怕上火喝加多宝”可以拆分为“怕上火喝”和“加多宝”两部分,王老吉公司亦认可“怕上火喝……”原为广告语,相关公众会认为是对产品功能的宣传性用语,可从字面意思理解为“如果担心上火,就喝……”的含义,表示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联想到食用带有诉争商标的上述食品或饮料,会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生产的上述商品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故“怕上火喝……”之用语有误导公众之虞。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带有欺骗性,注册使用在医用营养液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相关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据此终审判决驳回王老吉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