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内两大凉茶企业,加多宝、王老吉连续多年的恩怨纷争,真可谓说不尽道不完。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条判决书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认为由加多宝方面申请注册的“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含误导性描述,违反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早在2012年6月,加多宝方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怕上火喝加多宝”的商标注册申请。但王老吉凉茶母公司广药集团并不同意,就在2013年12月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审理后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其后,加多宝方面也不服商标局所做的决定,就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16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复议后决定,“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不能注册。于是,2016年11月,加多宝方面就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的描述具有误导性描述的内容,该商标申请注册在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加多宝方面的诉讼请求。
加多宝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加多宝方面一直坚持的理由是,“怕上火喝加多宝”系独创的商标组合,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经由广告语演变为品牌标识,符合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作为商标注册。
但此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怕上火喝加多宝”可拆分为“怕上火喝”和“加多宝”两部分。加多宝方面亦认可“怕上火喝”原为广告语,相关公众会认为是对产品功能的宣传性用语,可从字面意思理解为“如果担心上火,就喝……”的含义,表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会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
判决书还指出,“怕上火喝加多宝”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医用糖果等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联想到这些食品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一点,故“怕上火喝”之用语有误导公众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