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起围绕“獐子岛”与“獐子港”的商标行政纠纷案。
原告于2017年在第29类甲壳动物(非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獐子港”商标(简称诉争商标)。
第三人于2019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认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獐子岛”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獐子岛”商标经使用已构成驰名商标,原告与其均处于大连辖区,对其“獐子岛”商标理应知晓,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与“獐子岛” 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知产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