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将品牌专卖店的门店招牌商标认定为“销售日杂百货服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为销售商品而附带提供的包装袋不是独立的商品,其所附商标是对商品商标的宣传,不是对第16类的包装用塑料袋或纸袋商标的使用,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确有错误。此外,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无印良品朝阳第三分公司在商品包装和商品宣传推广中使用“无印良品”商标的行为与(2018)京民终171号、(2018)京民终172号判决情形相同,属于重复侵权。据此,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请求撤销(2019)京0105民初27092号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以及二审判决,由法院再审本案。
而法院认为,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主张二审法院将品牌专卖店的门店招牌商标认定为“销售日杂百货服务”错误。但是根据在案事实,无印良品朝阳第三分公司在涉案店铺中除销售毛巾、被子外,亦销售文具、食品、家具、服装、电器、化妆品等多种商品,故该店铺并非专门销售毛巾、被子等棉织品,而是销售日杂百货。“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裁判文书显示,关于包装袋所附商标的使用是否属于涉案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法规定的商品包装主要是指商品制作过程中为实现商品流通方便而进行的包装。涉案专卖店专门为不特定商品统一提供售前印制好的包装袋,实际是该店铺提供服务的一种方式,系方便消费者带离各类商品而使用。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控侵权产品“毛巾”“薄被”上并未使用涉案商标,标签上使用的是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母公司依法注册的商标“MUJI”,“可见,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无印良品朝阳第三分公司事实上已做到对涉案商标权的合理避让。”
2019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无印良品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判令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立即停止侵犯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及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在个别设计的毯子、床罩、浴巾、面巾、被套、枕套、毛圈毯、地毯商品上使用“無印良品”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商标权。
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是其旗下子公司,棉田公司拥有北京无印良品52.38096%的股权。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持股比例为100%,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朝阳第三分公司是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分公司。
新京报记者 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