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完成人,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完成人,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外观设计专利奖的第一完成人,按发明及实用新型对应标准50%予以奖励。
2、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3、对实施境外专利布局并获得授权的企业,按每件授权发明专利给予发明专利所有权人2万元奖补,同一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布局累计获得奖补不超过3万元。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给予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不超过1万元奖补(同一商标在不同类别、不同延伸国按一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