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注册的图形商标和“哆啦A梦”的形象酷似,福建的一家公司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其注册的商标无效。目前,这家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哆啦A梦”)
(福建机器猫公司注册的“机器猫”)
公司未获得形象授权
“哆啦A梦”又名小叮当、机器猫,是日本著名的漫画角色。上世纪90年代前后,“哆啦A梦”系列动画片首次被引进中国大陆,人民美术出版社、吉林美术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出版相关漫画作品,“哆啦A梦”的形象一时风靡全国。
成立于2002年的机器猫公司是福建省一家经营体育器材、服装、童鞋等商品的企业,于2012年提出了类似“哆啦A梦”的图形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后经商标驳回、异议等程序,这个图形商标于2015年12月在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获得核准注册。不过,机器猫公司并没有取得有关“哆啦A梦”形象的相应授权。
商评委裁定商标无效
因认为福建机器猫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与漫画“哆啦A梦”的形象酷似,取得“哆啦A梦”形象授权的艾影公司认为机器猫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6年12月,艾影公司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机器猫公司注册的商标无效。
艾影公司表示,公司基于合同获得了《哆啦A梦》卡通作品及卡通形象等著作权及维权权利,机器猫公司注册的诉争商标侵犯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并与多枚“哆啦A梦”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定诉争商标无效。机器猫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诉商评委被法院驳回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机器猫公司表示,其注册的诉争商标并不是“哆啦A梦”的形象,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为了辨别诉争商标和“哆啦A梦”是否相似,法官还特意翻看了多本“哆啦A梦”漫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哆啦A梦”不同于漫画中常见的猫的形象,其五官紧凑,手部呈圆形,颈部系有铃铛,腹部有口袋,机器猫公司注册的商标与“哆啦A梦”在整体结构、设计细节、元素构成和布局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机器猫公司未经艾影公司的许可,申请注册与“哆啦A梦”实质性相似的商标,损害了艾影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机器猫哆啦A梦陪伴了无数孩子成长,乃是大众熟悉、喜爱的动漫人物之一,其商业价值非常大,可其知识产权也经常遭到侵犯。福建机器猫公司所注册的“哆啦A梦”商标,虽然于2015年12月在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获得核准注册,可其并未获得有关“哆啦A梦”形象的相应授权,明显属于侵权行为。
哆啦A梦从上世纪90年代就引进中国内地,在多家电视台播放,并由多家出版社出版相关动漫作品,如今在视频网站上还能看到哆啦A梦动画片,其形象影响力很大。目前哆啦A梦在中国内地的授权代理业务由艾影公司负责,也就意味着国内企业要想合法使用哆啦A梦形象,就要先与艾影公司签订授权协议,缴纳授权使用费。
显然,这才是符合市场规则与知识产权授权程序的做法,不仅可以确保哆啦A梦形象合法使用,避免遭到非法滥用,亦有助于推广哆啦A梦形象授权业务,提高权益人的合法收入,鼓励原创者继续创作。而福建机器猫公司擅自注册“哆啦A梦”,商标形象与原版形象极为相似,很容易令消费者误解,以为是原版授权商品,如此不仅涉嫌商业欺诈行为,亦侵犯到艾影公司的合法权益,理应依法予以裁撤,并对其侵权行为进行索赔。
哆啦A梦形象遭到侵权的行为非常多,2010年我国久负盛名的“永久”牌自行车厂家,因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了使用“哆啦A梦”形象的童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哆啦A梦”形象的儿童三轮车产品,赔偿艾影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2016年镇江潮流广场曾摆放过15个“哆啦A梦”的模型,用于宣传活动,结果广场管理方因此被起诉,法院终认定广场管理方侵权,判决广场管理方赔偿艾影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3万元。
由此可见,艾影公司对哆啦A梦的形象维护非常重视,经常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权,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值得其它知识产权所有者效仿。要想保障原创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原创作品,就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压缩繁琐的维权程序,倡导权益人依法维权,让侵权者受到相应的惩罚。